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2018-06-17李天扬老师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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