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3)

档案管理2018-06-07李一老师

第二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志愿者因故不能参与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二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开展需要专门技能的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信息,并汇总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高、、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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