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6-07王华老师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技能、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可以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获得志愿服务

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并告知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志愿服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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