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2)

档案管理2018-06-07李天扬老师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据统计,2011年~,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一直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针对电厂排放、工业锅炉、工业生产过程等是本地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条例》明确规定,宁波市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

同时,《条例》还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改、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两年前,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超过了200万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主要因素。作为交通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宁波市同样重视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出,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远洋船舶进出港用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作了相应规定。同时也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国家质量标准。

在扬尘方面,前期的调研发现,建筑渣土和其他扬尘物运输问题严重,虽然已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但所谓的密闭设施都非常简陋,而且大多数车辆装载渣土高出车厢,无法密闭,运输中撒漏严重。中心城区附近矿山开采特别是机制砂生产扬尘严重,附近建筑和树木被尘土覆盖。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装卸和运输煤炭、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并禁止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强化污染源监管

《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经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网络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条例》还提出,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了破解“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困局,《条例》做了具体有力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计罚。对拒不履行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可以对其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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