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规章制度2018-08-13王新老师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保障清洁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餐饮、干洗等产生异味的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业活动、秸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能源利用性质的农业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和矿山开发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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