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2003年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
《大气法》和《大气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自2000年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脱硝以及高效除尘改造;(2)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3)石化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4)对工地和道路扬尘实施监管;(5)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油品升级,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并通过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大力淘汰黄标车。
然而,2001年到2010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与全国其他大多数城市一样,仍呈逐年下降趋势。对照老标准,达标比例(天数)从96.9%(354天)下降到86.6%(316天)。2012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增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指标,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照新标准,2013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天数占75.3%,在六项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中,PM2.5超标严重。其中,2013年上半年,我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83.3%。特别是2013年12月,受全国大范围灰霾天气影响,本市PM2.5月均浓度比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高出2.86倍。因此,实现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是做好PM2.5的防治工作。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提出用十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实现上述目标,确定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统筹区域环境治理等十项具体措施,并明确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于5月30日发布《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甬政发〔2014〕49号),明确要求到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本次立法聚焦PM2.5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