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亮点(5)

档案管理2018-08-25三水老师

在国家的三包规定基础上,除了明确七天退货等条款外,苏版的条例草案中又有所突破,规定需要安装调试后方能使用的商品,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包”起始日期。另外,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

15种消费欺诈“保底”赔500元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最低保底赔500元。苏版新消条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对消费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约定了15种,包括“故意销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

质量鉴定费用由经营者预付,消费者提供担保

在国家的新消法明确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之外,苏版新消条还进一步增加了瑕疵举证责任、质量鉴定和检测方面条款。

草案中明确,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预先支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费用,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承担费用,双方均有责任的分担费用。

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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