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修亮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8-13王新老师

2016年《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迎来大修,那么条例大修都有什么亮点呢?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1·买车

车辆合格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去年以来,大河报多次报道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在消费者付款后,迟迟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不能正常办理入户手续。不过,以后不用担心了,对这一问题,新条例专门出台了措施。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

此外,汽车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亮点2·餐饮

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不得设置包房最低消费

1元消毒餐具,看似事小,但省政协委员张朝祥连续提了3年提案,如今,这一现象仍比比皆是。“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省消协有关人士说。包房最低消费,虽然也是明文规定属违规,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反映遇到饭店设置包房最低消费的情况。

以后,这种“空子”不再好钻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亮点3·旅游

安排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

跟团旅游,看似省钱,却总是遇到糟心事。在原条例中,只明确了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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