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四)对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发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白皮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八条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大型实体书店等阅读设施规划及相关阅读资源配置;
(二)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三)重点扶持的全民阅读项目;
(四)未成年人阅读推广计划;
(五)数字化阅读服务;
(六)阅读统筹保障;
(七)其他促进全民阅读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制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和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前款组织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
(二)开展阅读能力辅导,举办或者参与阅读推广培训;
(三)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及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五)推荐优秀读物。
第三章阅读推广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