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十七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八条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章阅读保障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
(二)培训阅读推广人;
(三)实施社区阅读、未成年人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
(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
(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区(产业园区)、社区及非公立学校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