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民条例全文(4)

档案管理2018-06-28李天扬老师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和各类学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图书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图书阅读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

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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