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九大新《党章》心得体会
党章对纪委监督执纪的修改及对我们工作的影响
10月24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大会通过党章修正案,共修改107处,其中总纲部分修改58处,条文部分修改49处。可以说是历次修改幅度最大、迄今为止最完善的党章。那么党章对纪委监督执纪的修改及对我们工作有什么影响,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将党的六大纪律写入党章。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因此,我们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特别是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按照六大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格式,体现纪言纪语。
将“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及其转化的条件,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处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我记得在新党章出来后有个领导问我,说这一条是新增加的,但我们以往也是这样做的,新在哪里?后来我查找了相关文件,对于党员处理权限的问题,《中央纪委关于违法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九江市纪委也曾下发《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这次党章的修改,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权限写进党章,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权限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纪律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法规来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