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学习十九大新《党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2)

材料素材2018-08-12李天扬老师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章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职责,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做党的纪律的监督者、维护者、执行者和捍卫者。

对派驻机构全覆盖进行了阐述。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由此可见,下一步中央应该会对派驻纪检组进行全覆盖。但是不管怎样改革,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的使命不会变。

赋予党组处分党员的权限。党章第四十八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新党章出台前,党组没有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的权限。现实工作中,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由我们纪委来处理。新党章出来后,对于单位一般党员干部,可以由单位自行处理,报纪委备案。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派驻纪检组全覆盖的原因,党章赋予了党组处分党员权力,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纪检组,党组处分党员也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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