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府办函〔2015〕9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铁路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区域的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整体协调改造工作。对原居住在其中的职工、居民通过新建实物安置住房的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指对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和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进行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