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