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从2016年到2018年末,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20万人以上,期末达到80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参保人数每年增加8万人以上,期末达到1078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负政策。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降低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