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医保新政策细则

医疗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白城医保新政策

  文件较长,小编截取与白城市民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方法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做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参加城镇职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以上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做为基数,缴费率为4.2%,不建个人账户。

  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200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上述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须按照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 6%,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仍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上年度白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调入本统筹区域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入前的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实行市级统筹前,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总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30% 以上的,超过部分人员应由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末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的6% ,按月缴纳的风险储备金继续保留。市级统筹后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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