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二)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第四条 生育津贴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