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市场评估价15%对产权管理人补偿。原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对产权管理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承租人也可先参加房改,再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获得补偿。
(四)拆迁有证浮房和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五)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拆迁人可以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