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
监督工作。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
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
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