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白城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国家政策2018-07-22王华老师

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10月17日

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白城市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维护群众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白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城东排水渠、西至长白路、南至丽江路、北至长白铁路进站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

白城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机构。

六、征收实施时间

7月开始,整体推进,分区域实施,具体以征收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公开选房、原房过渡、有序搬迁”的原则。回迁安置房为新建高层楼房。房型设计确定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5平方米、80平方米、97平方米、120平方米6种户型(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1.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主房)“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经认定为事实居住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对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予以主房面积20%的奖励(浮房不享受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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