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创新驱动、制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并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备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智力引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