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文山会海,不求实效。对各项活动一味图快、求数量,不联系实际,照搬照抄,直接套转,造成会议频繁,发文普遍,比如去年平均一个月要开3、4次会、发3份文,基层法庭的同志疲于往返参会,影响办案。
15、疏远群众,脱离基层。埋头日常工作,不关心群众,对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掌握不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化解少,如大桥江乡舒某因法院没有满足他的要求到北京上访,产生不良影响。
16、极个别庭室存在接受请吃现象。前些年有极少数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有要求报销费用、请客吃饭的现象。如2011年,满某某等人在申请房地产评估当日,安排评估人员和维持秩序干警吃饭,后党组责令责任人退还用餐费,并给予警告处分。近两年,没有收到当事人这方面的反映。
17、衙门作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主要是涉诉群众对我院严格的安保措施有意见,加之少数干警对来访群众态度随意,高兴时就接待,不情愿时就借口在外办案避而不见,给群众留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好印象。
18、部门利益至上,执法办案挑肥拣瘦。考虑问题强调部门或庭室利益,在工作中避重就轻,对一些难处理、无利益的复杂案件则相互推诿扯皮。如向公安机关推脱一些伤害类、证据不足的刑事自诉案件。
19、官气十足,官本位思想严重。在下属面前有发脾气、抖威风的现象,忽视了带头和表率作用。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好,对自己不严,影响了干警对党组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20、慵懒散拖、精神懈怠,对涉诉信访工作有畏难情绪。个别信访包案领导精神懈怠,存在较大心理压力,信访工作推不动。有时为了不产生新的信访问题,对一些案件不敢直接下判,长期进行调解,导致时效性缺失。
21、因循守旧,创新和进取精神不足。在处理新类型案件和新的社会矛盾时,凭经验抓工作,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如我院在“深化司法改革、开展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中办案效率不高。
22、推诿扯皮,对影响群众利益的事情不敢负责。执行法律规定较为死板,遇到矛盾时,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责任推到其他部门。如城北停车场购房户办理“两证”的事,因在法律程序上符合规定,就推到国土和房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