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