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政策解答
一、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5.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出境定居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10.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是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二是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三是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依照1、5、7、8、10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