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高等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四)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高等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高等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试行集体决策。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