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任免,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