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办公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