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政策改革2018-07-02李一老师

6、把开展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工作和树立样板项目结合起来,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在市级、省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的基础上培育树立国家级示范项目样板,对全市物业管理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整体上水平。

(二)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推进市场化进程

认真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多元产权物业项目销售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在后期物业管理中,提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真正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三)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使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5号令),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明确使用管理的具体原则和方式,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平台的运用,完善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账户设置、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和使用审核程序,切实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停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实现业主直接向各县(市)主管部门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此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及时移交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开设的专户,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移交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维修资金的挪用行为。

(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建立“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制

会同物价部门重新核定小区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修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及时制定与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监督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指导价格,明确服务项目,确定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推行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向业主公示,真正实现“质价相符、服务标准化、收费公开化”的物业服务。

(五)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解决房屋质保期内维修问题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把质保期内的维修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开发建设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不及时或解决问题拖沓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房屋质量保证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管,把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质保期内房屋质量维修问题的监督管理,对保修期内房屋维修故意拖延、推诿等行为及时督促、查处,确保业主房屋在质保期内能及时得到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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