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备案工作;
8、负责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物业服务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
3、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
5、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6、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申报;
7、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指导;
8、负责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核准和监管;
9、负责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备案工作。
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进一步规范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准,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借用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和项目整体转包行为。
2、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要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合同到期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60日前书面告知开发企业或业主,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做好有关事项的处理和交接工作,做好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业主自治,避免物业服务出现真空。
3、加强对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跨区承揽物业服务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辖区范围内,在承揽物业服务项目前,到市住建局和物业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管。
4、强化市场整顿检查,健全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场整顿,对企业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和经理人信用考核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或注销资质。
5、住宅小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建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呈报规划等部门审批。对于未经规划等部门审批,擅自插建建筑物、占用小区道路、绿化带改建车位等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