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建设局: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编制,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主动开展工作的行政管理格局。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2、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市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市)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暂定级和三级资质的核准、颁发证书和管理,以及二级以上资质的申报;
5、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6、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标专家库的组织管理;
7、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
8、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核准和监管;
9、负责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选验收和省级以上物业服务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
10、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的信用档案管理;
11、负责全市外埠进沧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
12、负责沧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指导。
(二)沧州市主城区各区住建局、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物业服务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
3、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
5、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申报;
6、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