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
新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配置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的按5‰配置;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配置不少于15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包括物业企业办公用房、安勤人员值班住宿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应设置在开发项目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不得设置在地下或楼顶。门房、设备间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总平面图中应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上下水、供电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移交时必须无偿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必须在首期同步建成、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的,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与相应处罚。2011年1月1日后的新建物业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进行交接查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单位,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舆论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络,建立定期宣传交流机制,着力宣传贯彻和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让广大业主能够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政策和动态,促进业主与企业的互动与互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宣传,理顺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之间的关系,形成行业舆论宣传合力,让业主、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物业管理是各方均受益的行为,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八)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