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