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物业纠纷调处;
(六)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物业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正式会议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三)协助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四)建立物业应急维修服务机制、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参与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和正式会议,鉴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建设单位指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审核备案;
(二)负责组织辖区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和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落实;
(三)参与物业承接查验,做好记录;
(四)根据重大物业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题;
(五)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进行监督和征信考评。
第八条 市、县区规划、城管、公安及消防、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公布各部门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