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免除不超过三年的物业管理费。
(六)被征收房屋个人已交存维修基金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到相关部门按规定退还余额;安置房需交存的维修基金由安置房的认购人全额交存。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内的水、电等设施。被征收人应自行缴纳征收前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如有欠缴,将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八条收回(收购)土地工作经费按补偿总额的2%计算,其中50%用于奖励。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价格的2%计算,其中50%用于奖励。经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红塔区审计局全程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全面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