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