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征收土地基准日同区位的供地成本价进行补偿。
(二)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土地用途、性质、使用条件,于征收土地基准日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玉政复〔2004〕65号)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房屋补偿,按照《玉溪市红塔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征收补偿事宜。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征收房屋为住房的,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经市场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经批准的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本”价格,参考市场价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四)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按“重置成本”价格,参考市场价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五)其它性质用地的房屋,按“重置成本”价格,参考市场价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三)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以产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房屋进行测绘,由征收人、被征收人、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三方签证确认,经公示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安置房面积均按照房屋套内面积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