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吉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2月30日
吉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工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征收部门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工作经费,市财政应予保障并据实拨付。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户以上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程序完成以下事项:
(一)由项目建设业主到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