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在巡视机构工作3年,并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符合省委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巡视工作人员,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调整和轮岗交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征求有关巡视组意见后综合提出建议,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省委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从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参与巡视工作的人员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省委各巡视组成立党支部,一般由相对固定的副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巡视对象的巡视,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视情况分批次、选择不同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