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鄂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省委结合湖北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的细化拓展,是我省完善省委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和省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该办法的亮点和特点,深入学习把握新精神,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问:请您谈谈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有关背景及简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巡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2015年8月3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十八大以来我省巡视工作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将我省巡视实践中的创新成果和解决巡视工作有关问题的办法措施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巡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是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实施办法》工作。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巡视条例》。2015年8月28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鄂办发〔2015〕41号),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巡视条例》的实施办法。9月底,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实施办法》起草组。起草组先后赴武汉、宜昌、荆州、十堰、襄阳、黄冈等地进行调研,于10月底形成初稿;在与省委各巡视组开展一系列研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中央巡视办、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17个市州党委、纪委、组织部,11个省直单位和3所高校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37条;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2016年1月份提请省委审议。2016年2月29日,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办法》,3月18日正式印发施行。在起草过程中,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先后多次进行审改,全程进行指导,保证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