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扶持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棚户区改造已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优先安置房购买。
(二)我市纳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凡采取货币化安置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予以倾斜。同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
(三)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以购代建方式筹集安置房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缩短审批时限。
三、采购计划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买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应按照计划需求,购买主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方案。
(三)保障性住房购买方案需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购买主体具体落实采购房源的实际工作。
四、采购要求及方式
(一)合格的保障性住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居民居住意愿;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项目“五证”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房源;
4.房屋主体封顶或达到直接入住或装修即住的条件,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5.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