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购买房源供给,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主要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由购买主体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拟购买区域内符合要求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1.底价的确定。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采购中标范围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区域的商品房,综合考虑建设设计标准、地段楼层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确定底价,作为采购控制价。
2.中标人的确定。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规定的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
3.签订购买协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买,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由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被安置居民在确定的购买对象范围内,按照购买方案确定的程序,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五、资金支付
(一)购买主体按照被安置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二)被补偿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在不需补缴房屋差价款和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补偿方案规定的现金标准补缴,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金额由被补偿人存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账户。
(三)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总和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现金结算支付给被补偿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政府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付。
六、房源分配
(一)购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购买主体严格按照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查通过并予以备案的安置房具体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