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全文(5)

政策改革2018-06-04三水老师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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