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我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购买商品住房”,指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征迁户购买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购买主体”,指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安置房、公租房的购买和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购买和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拟制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方案,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进行预算审核,采购房源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采购由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财政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性购买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监察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推行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