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

政策改革2018-08-26王华老师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立社区的向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3.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材料;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6.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三年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均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认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相关证明资料。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提出认定申请。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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