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3)

政策改革2018-08-26王华老师

(四)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

(五)办理时限。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七)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一)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就业援助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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