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维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完整,确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档案及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指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劳鉴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负责鉴定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鉴定档案共分为工伤职工初次(复查)鉴定(确认)事项(含供养亲属确认及非法用工鉴定事项)、工伤职工复核鉴定事项、工伤职工再次鉴定事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共4类。
第二章档案形成
第五条鉴定档案应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有关资料、技术鉴定中的专家组详细记录、鉴定意见、补充医学检查报告以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也应归入文书档案。
第六条鉴定档案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结后半年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存留或私自影印有关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鉴定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编目科学、字迹工整,载体、书写材料、装订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八条鉴定档案统一使用A3或A4型纸,凡需附卷保存的证物,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来源。档案材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中的电子数据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管理。录入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确保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安全,可读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