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4)

政策改革2018-08-24三水老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部署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乡具体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晋政办发〔2015〕20号,市政府成立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档案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农委负责登记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市司法局负责确权工作中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免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地块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控制资料;市档案局负责指导确权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解答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相关政策问题;市信访局负责确权工作中的信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政研、法制、档案、司法、信访、民政、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成立技术指导组,并有稳定的人员和办公场所。技术指导组专门负责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技术设计书的审核、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确权成果的检查等。乡(镇)和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分别由乡(镇)和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要组织熟悉情况、了解政策、威信高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各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市、区)长以及农委主任(农经局长)、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分别包一个乡(镇)开展工作,乡(镇)主要负责人必须分别包一个村开展工作。
    
市、县、乡、村主要工作内容: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拍数字正射影像工作底图的制作、市信息化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验收、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县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权属调查、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确权成果的自查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核、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严守财经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按照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对于财力薄弱、保障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各级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权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市级财政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对于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提出确权登记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涉及全市性的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的问题,鼓励各地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解决问题。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经验总结。各县(市、区)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每月25日以正式文件向市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当月进度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根据工作进度和国家、省、市检查验收办法,在关键技术环节进行检查督导,在确权成果交付时进行全面自查,接受市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和省级的抽查。各县(市、区)每年年终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体完成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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