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户到所属街道、居委、户籍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可按分户认定。
第六条征收尚未彻底改制企业的房屋,原则上按照重置价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第八条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军产土地,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下列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无偿拆除。
(一)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超过期限的厂、矿、种植、养殖等经营性企业,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清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生产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四)征收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共基础设施的,不予补偿,依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址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