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政策改革2018-08-17才子老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